在我国 《公司法》框架下,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区别 **,二者指向的是同一类企业组织形式,仅为简称与全称的关系。
具体说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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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定义层面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明确将此类公司的法定名称定为
“有限责任公司”,其核心特征是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,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。
而
“有限公司” 是实践中对 “有限责任公司” 的通用简称,属于约定俗成的简化表述,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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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登记层面
企业在工商注册时,
营业执照上的完整名称必须标注 “有限责任公司”(例如 “新疆太阳商务代理代办有限公司”);但在日常经营、合同签署、品牌宣传中,可简称为 “XX 有限公司”,不会影响其法律主体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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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注意事项
需注意与 “股份有限公司” 的简称 “股份公司” 区分,避免混淆。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、股东人数限制、股权转让规则等(此前已详细对比)。
简言之,有限公司 = 有限责任公司,只是叫法不同,法律权利、义务和经营规则完全一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