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实质审查,是商标局审查员依据《商标法》及相关法规,对申请商标的合法性、显著性、在先权利冲突等核心要件进行的深度核查,不涉及申请人资质、材料形式等表层问题。具体审查维度如下:
- 审查商标的合法性(禁用条款审查)
核查申请商标是否违反《商标法》规定的绝对禁用条款,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包括:
-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-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-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- 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官方同意的除外;
- 同 “红十字”“红新月” 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-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- 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(如新疆特产类商标标注 “官方认证” 却无依据);
-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此外,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,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。
- 审查商标的显著性(区别性审查)
核查申请商标是否具备区分商品 / 服务来源的能力,这是商标的核心属性,具体包括:
- 固有显著性:商标本身的文字、图形等要素是否独特,如自创词汇(如 “华为”)、独特设计的图形,具备强显著性;
- 缺乏显著性的情形: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(如 “纯棉” 用于服装、“甘甜” 用于水果);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组成的(如 “苹果” 用于水果、“XX 型” 用于机械);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(如简单线条、普通几何图形)。
需注意: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,若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关联,具备识别作用,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(如 “两面针” 牙膏)。
- 审查商标的在先权利冲突(相对禁用条款审查)
核查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,这是实质审查的核心环节,直接决定商标能否核准,包括:
- 在先注册商标: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 / 服务或类似商品 / 服务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,驳回申请;
- 在先申请商标:遵循 “申请在先” 原则,若同一商标被多人申请,先申请的优先,后申请的驳回;
- 其他在先权利:申请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商号权,或地理标志专用权等(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、知名作品图案,或冒用 “吐鲁番葡萄” 等地理标志)。
- 审查商标的使用范围一致性
核查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 / 服务项目是否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分类一致,是否存在跨类别混淆风险,确保商标专用权的核定范围清晰、合理。